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地理標志申請人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使用人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地理標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產地有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氣候、地貌等自然條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歷史因素決定的。比如煙臺特定的地理環境使其能夠生產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蘋果。
那么,哪些地名可以作為商標?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以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可以使用地名申請商標:
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這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比如金華火腿、陽澄湖螃蟹等;二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比如中國人都知道的“沙縣小吃”;三是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依法繼續有效。
由于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許多物產的稱謂具有區域或民族特色,這些物產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時,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標中包含的特定的單一商品名稱,也可以是常用的單一商品名稱。如:所報地理標志商標為“黃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絲織美術品”。